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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式干粉灭火装置产品认证检验要求

2022-07-19 14:48:56    责任编辑:深圳市伊俐信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0

柜式干粉灭火装置产品认证检验要求


柜式干粉灭火装置产品认证证书


  1 检验依据


  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的全 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干粉灭火剂贮存形式,干粉灭火剂的种类,干粉贮存容器出口释放阀工 作压力、材料、结构形式,干粉贮存容器出口释放膜片尺寸、材料、膜片 的结构形式,贮气瓶组的容器阀结构形式和材料、瓶组内部灌装介质、瓶 组公称工作压力、检漏方式,工作环境温度范围均相同,仅灭火剂贮存容 器容积,贮气瓶组的容器阀通径,贮气瓶组容积不同时,可按下列项目进 行分型检验: 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6.2.6~6.2.8、 6.3.2~6.3.9、6.5.3~6.5.5、6.6.3~6.6.6、6.6.8的全部项目。


  2.3 监督检验


  a)获证后现场抽样检测项目为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 用技术条件》中6.4.2.1、6.4.3.5的适用项目。


  b)获证后现场使用领域抽样检测项目至少应包括 GB16668-2010《干粉 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 6.4.2.1、6.4.3.5 的适用项目。


  3 样品数量


  3.1 柜式干粉灭火装置


  a)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均为 1 套。


  b)监督检验


  获证后现场抽样检测:释放膜片1套、释放阀1套;


  获证后现场使用领域抽样检测:释放膜片1套、释放阀1套。


  3.2 贮气瓶组


  a)型式试验


  瓶组 3 套、容器阀 3 套、安全泄放装置 3 套(适用时)、压力显示器 5 只(适用时)、称重装置 2 套(适用时);


  b)分型试验


  瓶组 3 套、容器阀 2 套、安全泄放装置 2 套(适用时)、压力显示器 4 只(适用时)、称重装置 2 套(适用时)。


  3.3驱动装置


  a)型式试验


  1)电磁型驱动装置:2只。


  2)气动型驱动装置:3只。


  3)液压型驱动装置:3只。


  4)电爆型驱动装置:3只。


  5)机械型驱动装置:2只。


  6)燃气型驱动装置:7只。


  7)电动型驱动装置:2只。


  b)分型试验


  1)电磁型驱动装置:2只。


  2)气动型驱动装置:2只。


  3)液压型驱动装置:2只。


  4)电爆型驱动装置:2只。


  5)机械型驱动装置:1只。


  6)燃气型驱动装置:5只。


  7)电动型驱动装置:2只。


  3.4 燃气发生器


  a)型式试验:外壳 5 只、发火装置 55 只;


  b)分型试验:外壳 5 只、发火装置 55 只。


  3.5 信号反馈装置


  a)型式试验:5 套;


  b)分型试验:4 套。


  3.6 喷嘴


  a)型式试验:局部应用喷嘴 4 只、全淹没喷嘴 3+x(x 为布粉用喷嘴 数量)只;


  b)分型试验:局部应用喷嘴 3 只、全淹没喷嘴 2+x(x 为布粉用喷嘴 数量)只。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 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燃气型柜式干粉灭火装置:110 天;


  采用电爆型驱动装置的柜式干粉灭火装置:110 天;


  采用其他型驱动装置的柜式干粉灭火装置:90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20 天。 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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