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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022-02-11 12:03:11    责任编辑:深圳市伊俐信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0

    一、系统的分类和组成: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二、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日常管理及维护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2.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3.其他场所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三、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采用节能光源的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以下简称“照明灯”)的光源色温不应低于2700K。


    2.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3.灯具的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


    4.设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灯具的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A型灯具。


    2)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应选择集中电源A型灯具。


    3)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


    5.灯具面板或灯罩的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面板可以采用厚度4mm及以上的钢化玻璃外,设置在距地面1m及以下的标志灯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质。


    2)在顶棚、疏散路径上方设置的灯具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玻璃材质。


    6.标志灯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高度大于4.5m的场所,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


    2)室内高度为3.5m~4.5m的场所,应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灯。


    3)室内高度小于3.5m的场所,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


    7.灯具及其连接附件的防护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室外或地面上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


    2)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内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3)B型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4。


    8.标志灯应选择持续型灯具。


    9.交通隧道和地铁隧道宜选择带有米标的方向标志灯。


    四、火灾状态下,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危险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25s。


    2.其他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3.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标志灯光源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五、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4.城市交通隧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类隧道不应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2.0h。


    2)三、四类隧道不应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1.5h。


    5.第1点~第4点规定的场所中,当按照标准第3.6.6条的规定设计时,持续工作时间应分别增加设计文件规定的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


    附:3.6.6 在非火灾状态下,系统主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不应超过0.5h;


    2.系统主电源恢复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其配接灯具的光源恢复原工作状态;灯具持续点亮时间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时间,且系统主电源仍未恢复供电时,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其配接灯具的光源熄灭。


    六、照明灯具的部位或者场所及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下表列要求: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七、方向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走道、楼梯两侧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


    2)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应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设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


    3)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2.展览厅、商店、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开敞空间场所的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疏散通道两侧设置了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当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2)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3.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地面的中心位置。


    2)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 m。


    4.方向标志灯箭头的指示方向应按照疏散指示方案指向疏散方向,并导向安全出口。


    八、楼梯间每层应设置指示该楼层的标志灯。


    九、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应增设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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