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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标注过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产品,会违反哪些条款?

2024-10-24 11:32:19    责任编辑:深圳市伊俐信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0

销售标注过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产品,会违反哪些条款?

  近日,有网友留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销售标注过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产品"问题做出提问,不知道你是否也有这方面的疑惑呢?

  

  Q:销售标注过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产品(手机充电线)

  

  我局近期收到职业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反映其近期购买的手机充电线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4943.1-2011,已经被GB4943.1-2022替代。请问,经营者销售(标注的执行标准GB4943.1-2011)手机充电线是否违法?具体违反哪些条款?谢谢!

  

  A: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第二十一条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我国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如执行的已废止标准低于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将按以上所述规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如企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为已废止标准,应按规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感谢您对标准化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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