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伊俐信科技有限公司
消防产品,认证,检测,技术,管理,咨询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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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4 10:42:07 责任编辑:深圳市伊俐信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0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所以有不少人会比较疑惑,在换标准时,产品在新的强制性标准实施前生产的,且符合当时的强制性标准,在新标准实施后,能否继续销售或提供。
针对这种情况,其实,是有给出解决方案的,就是新标准实施过渡期,新发布的强制性标准都给予了一定的实施过渡期,之所以设定过渡期,既是为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顺利过渡到生产(或提供)满足新标准的产品(或服务)留出时间,也是为消化已经上市的产品留出时间。因此,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产品,不能再生产、销售、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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