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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1 11:09:17 责任编辑:深圳市伊俐信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0
防烟系统的一般规定
3.1.2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解读:
1、建筑超过一定高度后,利用风压和热压进行自然排烟将很不可靠,因此要求自然通风。考虑火灾危险性、人员密度、人员读对疏散通道的熟悉程度等因素,对公共建筑和住宅进行了区分。
2、大于100m的居住建筑和大于50m的公共建筑,防烟部位需设置机械加压系统,不能采用自然通风;不可将50m或100m以下的部分采用自然通风,以上的部分采用机械加压送风。
3、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出台以后已无商住楼的概念,当住宅与其它使用功能的非住宅建筑合建时,由于做了严格的防火分隔、疏散独立,消防设施独立设置,住宅可按建筑总高度根据住宅建筑的防排烟要求来做,对于非住宅按其高度根据公共建筑的要求来做。
3.1.3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
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解读:
除三合一前室外,其余均应尽量采用自然通风;三合一前室无论建筑类型和高度,宜采用机械加压送风,即大多数情况下应采用机械加压。
防烟系统的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 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
2) 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m㎡,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 。
解读:
1、当采用敞开的阳台和凹廊,或者不同朝向且满足面积要求的外窗时,可及时排除进入阳台、凹廊或前室的烟气,因此楼梯间可不做防烟设施。
2、不包括共用前室;根据当然解释,合用前室(三合一)有不同朝向的外窗时,可采用自然通风的方式进行防烟。
前室为阳台或凹廊形式
前室不同朝向的外窗
风口设在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
风口设在前室的顶部
2
、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解读:
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可形成空气幕以阻挡烟气的侵入;设置在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可正面阻挡烟气的侵入。
3
、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应符合本条第2
款的规定。
解读:
裙房高度一般不超过24m,可充分利用上部楼梯自然通风,裙房部分前室风口的设置需满足第二款的规定。
3. 1.4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解读:
前室可采用采光井自然通风,不能自然通风的,需机械加压送风,不允许采用楼梯间间接加压送风的方式。
3.1.5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千或等于100m
的住宅建筑,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解读:
1、对何时可采用间接加压做了明确的限制,即满足:高度条件、独立前室、只有一扇门与走道相同。
2、剪刀梯的两部楼梯间加压送风系统需分别设置,防止两部楼梯加压送风系统同时失效。此处前室做扩大解释,包括合用前室、独立前室、共用前室,两部楼梯间及各种前室应分别加压。
3.1.6
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
2m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解读:
1、封闭梯需考虑防烟设施,不能自然通风时需加压送风。特殊情况下自然通风条件可以放宽,建筑专业在一层开疏散门或者有效面积不小于1.2㎡的外窗即可;
2、按照体系解释和当然解释的原则,此条文应做缩小解释,对于地下部分的封闭楼梯间其放宽条件仅包括地下一层且与地上部分不合用,除此之外均需设置机械加压系统,否则与3.2.1条冲突,会使体系不协调。
3、常用的地下室楼梯与地上楼梯共用位置,在一层做防火门分隔的情况属于此处所说的地上地下部分共用。
3.1.7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场所,楼梯间应设置常开风口,前室应设置常闭风口;火灾时其联动开启方式应符合本标准第5. 1. 3
条的规定。
解读:
楼梯间为上相贯通的空间,采用常开风口;前室为各自封闭的空间,火灾时只开启着火层和上下共三层。
3.1.9 避难走道应在其前室及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下列情况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30m;
2、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60m 。
解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只规定避难走道前室需设置防烟设置,本标准做了更近一步的严格规定,即分别采用机械加压送风,不能采用自然通风,特殊情况下可放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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