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获证后的跟踪检查、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等相关要素,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工厂)、同一类别、同一主电路设计为一个认证单元。
认证委托人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认证单元划分见附件《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 申请资料 → 实施安排 → 型式试验 →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认证评价与决定 →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依据本实施规则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认证实施细则。认证实施细则应在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对外公布实施。认证实施细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
(2) 认证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
(3)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4) 认证委托资料及相关要求;
(5) 型式试验要求;
(6)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
(7) 获证后监督要求;
(8) 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要求;
(9) 认证变更(含标准换版)/扩展要求;
(10) 特殊情况下的认证要求;
(11) CCC 标志使用要求;
(12) 收费依据及相关要求;
(13) 与技术争议、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