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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消防验收或备案无法提供竣工验收报告怎么办?

2023-02-24 11:20:47    责任编辑:深圳市伊俐信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0

 

  既有建筑消防验收或备案无法提供竣工验收报告怎么办?


  为完善既有建筑(项目)办理相关消防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51号令”)、《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切实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粤建质函〔2019〕111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印发了《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既有建筑(项目)办理消防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建通〔2020〕136号),从适用范围、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施工图审查要求、安全评估要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业务清单要求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为既有建筑(项目)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打通了渠道。


  01问


  适用于哪些“既有建筑(项目)”?


  答:主要包括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含建筑内部装修),但未办理相关消防手续的建筑物或场所;交通、水利等施工许可不属住建主管部门职责,但依法需办理消防手续的项目等。


  02问


  对“既有建筑(项目)”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该如何处理?


  答:对既有建筑(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依法查处。


  办理相关消防手续时,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提交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03问


  对“既有建筑(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有哪些要求?


  答:未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消防设计备案的,应委托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诚信平台登记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开展技术审查,并取得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合格书面结论意见。


  04问


  对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或规划功能与使用功能不符的,该如何处理?


  答: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十六条规定,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对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或规划功能与使用功能不符的。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公规字〔2018〕2号)要求,对部分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可持镇街或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明确同意的会议纪要作为51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会议需有规划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规划主管部门人员未参会的,应取得规划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意见。会议纪要应明确包括有:占地面积、建筑高度、建筑楼层数、建筑面积等;建筑所在地理位置,并具体细化到门牌号或地块号;建筑内部,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涉及建筑类别定性的主要使用功能等。


  05问


  申办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无法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报告)的,该如何处理?


  答: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委托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诚信平台登记的具有鉴定资质的单位,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规范进行安全性鉴定并出具合格的鉴定报告;同时应委托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诚信平台登记的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安全检测和评估,并取得合格的检测、评估书面报告。


  鉴定报告和消防安全检测、评估报告可作为申办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清单中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消防查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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