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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0 15:19:22 责任编辑:深圳市伊俐信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0
大家好,今天给大家介绍3个条文,均是消防规范中对于防火分区规定的条文,分别来自已经失效的2006版《建规》,2005版《高规》和现行生效的2018版《建规》。
在看正式的规范条文之前,我先简单介绍下今天的要点:
1、老版《高规》中对于防火分区的规定,是非强制性条文,因此在老版《高规》执行期间,存在部分高层建筑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范规定的2000平米的情况,这类高层建筑通常采用的是“专家评审”,或者是“性能化+专家评审”的方式通过的审批。
2、2015年5月1日后,即2014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生效后,防火分区的条文成了强制性条文,无论任何情形,高层建筑的防火分区都不允许超过3000平米。
3、2018年10月1日生效的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于防火分区的规定条文和2014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一致,无变化。
一、【已作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5.1.7 (强制性条文)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7的规定。
表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 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 当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的规定时,其最多允许层数执行该标准的规定。
二、【已作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
5.1.1 (非强制性条文)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5.1.1的规定。
注:①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按本表增加1.0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0倍计算。
②一类建筑的电信楼,其防火分分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50%。
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5.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注: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补充知识点:
与2006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比,新版《建规》主要有以下变化: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统一按照建筑高度进行分类。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对消防设施的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并完善了有关内容;有关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
6 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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