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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自2022年1月1日起,不得单独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2021-12-31 15:35:52    责任编辑:深圳市伊俐信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0

    自2022年1月1日起,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单独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应当由国家质检中心所在法人单位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使用所在法人单位的资质认定标志,并加盖所在法人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允许在检验检测报告上体现与检验检测项目对应的国家质检中心名称(国家质检中心及其所在法人单位名录可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服务”栏目中的“我要查”界面查询,http://zwfw.samr.gov.cn/w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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